职员入职时隐瞒已经怀孕,刚最初工作就需要休产假,依据法律规定单位还不可以将它辞退;不满16周岁制作假身份证,导致单位因用童工遭到数万元的罚款;隐瞒真实学历,虚构工作历程,结果不但骗取单位优厚待遇,还影响单位业务拓展,导致重大损失。让人愈加头疼的是这类职员总是缺少诚信和素养,一旦与单位发生争议,常常无理纠缠,弄得单位人心慌慌、乌烟瘴气,单位真的是请神容易送神难。
我所描述的事实相信很多用人单位都有领会。多年从事劳动监察工作,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对很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单位都进行了严肃的处罚。也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职工张牙舞爪,无理取闹,单位又没与职员签订严谨的劳动合同,有苦说不出,成为事实上的羔羊。
其实只须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细致、专业,上述痛苦局面是可以防止的。在此,我提出一个工作策略的建议,供大伙参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乘人之危,使他们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因此,假如单位做好职员入职状况登记工作,职员在入职登记中填写不真实内容,用人单位就能据此倡导劳动合同无效。若出现童工隐瞒真实年龄,可防止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如女职员隐瞒怀孕的状况,单位不可以倡导解除合同,但可以倡导劳动合同无效,达到异曲同工的成效;如职员隐瞒学历、年龄,单位也可以据此倡导劳动合同无效,不必付出约定的优厚待遇。同时可需要劳动者对因欺诈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赔偿。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职员入职时填写《入职登记表》,其中包含年龄、学历、工作历程、社会保险缴纳状况、女职工是不是已怀怀孕等要紧内容。并在登记表中注明此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职员需要保证内容完全真实,不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承担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需要保证在《入职登记表》所填内容完全真实,不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甲方将倡导本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女职员入职前怀孕的状况,可以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本单位不录用在入职本公司前已怀孕的女职员,如乙方入职时隐瞒真实状况,甲方有权倡导本劳动合同无效。”假如条件允许,再需要职员做一份健康体检就更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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