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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与南太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

www.idoojl.com 2025-06-23 合同纠纷

裁判摘要】

、政府机关对有关事实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来自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是当事人约定的范畴。当事人将上述权限和职责约定为合同的所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健全招标拍卖挂牌手续的,是对出让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影响到出让合同能否实质履行与是不是解除问题,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

、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作用与功效与规划和评估报告中的土地作用与功效不同,假如可能致使土地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确定的最底价的,是影响出让合同价格条约效力的原因,并不致使出让合同无效。

2001年2月23日,青岛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段家埠村与**利亚南太置业股份公司、**鑫城房产公司签订《开发“澳大利亚旅游观光度假村”联建合同书》。

2001年中秋节,崂山区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利亚南太置业股份公司签订青崂土预字第18号《青岛崂山区国有土地用权预约协议》约定:土地坐落于山东青岛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段家埠村,土地作用与功效为综适用地,土地面积为20万平米,土地用权出让成本为每亩21万元,总计6300万元;用期限为50年;**公司、**股份凭本协议办理企业设立等手续,在预约期内,与崂山区国土局正式签订《国有土地用权出让合同》。

2001年十月11日,青岛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从事房产开发及房子销售等业务。

2002年1月24日,青岛崂山区进步计划局赞同**公司澳洲花园开发项目推行。同年7月29日,青岛规划局赞同**公司按规划设计条件,对该用地进行规划设计。
12月26日,青岛人民政府向山东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崂山区2002年度第十八批建设用地的请示》。

2003年1月6日,崂山区国土局与**公司签订《国有土地用权出让合同》对出让土地范围、出让土地作用与功效、期限、出让金等作了详细约定:出让土地作用与功效为住宅;宗地出让策略尚需经山东人民政府批准;合同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代征道路及绿化带面积33533平米。

2003年1月13日,青岛规划局向**公司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澳洲花园项目用地符合城市规划需要,准予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2003年2月19日,山东人民政府52号《关于青岛崂山区2002年度第十八批建设用地的批复》,赞同将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20万平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用于青岛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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