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受理条件
报案人报案或者控告时,应当提供以下初步证据证明其倡导的商业秘密与存在涉嫌犯罪行为:
1.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及载体;
2.商业秘密的权属证明材料;
3.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了解的鉴别建议、查新检索报告或专家建议等;
4.商业秘密具备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手段;
5.被控告人推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有关线索;
6.商业秘密被侵犯导致权利人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破产的初步证据。
报案人可以一并提交被控告人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证据。
(二)立案审察
公安机关经审察,觉得有涉嫌犯罪的事实,或者其他情节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是当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报案人通过民事诉讼、行政程序等渠道解决。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当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三)准确、慎重适用强制手段
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当严格根据法定程序,准确适用限制被控告每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手段。在被控告人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与权利人倡导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认定建议作出前,原则上不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手段。
(四)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侦办,派出所不能办理。必要时,市级公安机关可以办理由县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察逮捕、审察起诉、法律监督由负责管辖常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对案情重大、复杂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必要时,经市级人民检察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后,可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由具备常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觉得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五)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置
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且不违反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可以探索拓展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结案后,被害人不能第三提起民事诉讼。
因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别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原则上两案可以分别处置,但办案机关应当加大协调,保证处置结果相统一。
当事人以涉及同一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请求暂停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建议后觉得需要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裁定暂停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假如民事案件不是需要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被告人,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先行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偷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其所学会的或获得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导致重大损失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偷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以前项方法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需要,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其所学会的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