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逮捕的期限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1、不能超越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可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区域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要紧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名字移送人民检察院审察起诉。
审察起诉阶段: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察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察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察起诉期限。
2、什么状况应该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预防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推行新的犯罪的;
(二)有风险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推行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过去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紧急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实行。
逮捕的期限限制是根据涉案职员的实质案件来决定的,一般被逮捕的涉案职员,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都是有着充分的证据后,才申请推行抓捕的。对于被逮捕的涉案职员,除非有着重大犯罪情节的,通常都是会在短期内审判完。涉案情节重大的,逮捕时间也是有着期限的。
引使用方法条
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