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为人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或用该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没隐匿财产、逃匿或改变联系方法,以逃避还款或催收,亦不是明知没还款能力而很多透支的情形,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21)辽02刑再10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成军是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2月,王成军在工商银行丹东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
2016年1月至9月,王成军累计透支17.5万元用于公司经营,但仅在5月份之前还款5300元。自同年7月,银行员工通过电话、短信多次催收,王成军超越3个月未予还款。
10月17日,银行信用卡营业部向公安机关报案。
10月19日,银行客服职员打电话xxx第三催收,王成军承诺十月底前还清,此时双方尚不了解报案状况。
10月2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4日将王成军抓获。被抓获当日,王成军还清欠款本息。
法院觉得
王成军超越规按期限透支,经发卡行多次电话短信催收超越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事实存在,但,王成军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或用该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没隐匿财产、逃匿或改变联系方法,以逃避还款或催收,亦不是明知没还款能力而很多透支的情形,故不可以认定王成军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大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王成军无罪。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再审判决,改判王成军无罪。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