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露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是不是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飞速报案等义务,而逃跑的行为。依据《讲解》第三条的规定,要认定逃逸,行为人主观上需要具备“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推行了逃跑行为,且这里的逃跑不应限定为仅从事故现场逃跑。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有些肇事者因在事故中受伤而没现场逃跑的条件,却在治疗中见机逃离,有些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发现伤势紧急或者死亡,则留下假名、假电话后失踪。这类状况同样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加深,加强了案件的侦破困难程度,增加了被害生活命财产损失的风险。基于上述剖析,只须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