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刑事辩护 >

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之六

www.p5999.com 2025-08-26 刑事辩护

刘某露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身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行为,是不是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飞速报案等义务,而逃跑的行为。依据《讲解》第三条的规定,要认定逃逸,行为人主观上需要具备“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推行了逃跑行为,且这里的逃跑不应限定为仅从事故现场逃跑。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有些肇事者因在事故中受伤而没现场逃跑的条件,却在治疗中见机逃离,有些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发现伤势紧急或者死亡,则留下假名、假电话后失踪。这类状况同样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加深,加强了案件的侦破困难程度,增加了被害生活命财产损失的风险。基于上述剖析,只须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

Tags:

刑事辩护热点
刑事辩护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