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间发生的损害事故可否界定为工伤事故
1、职工在工作休息时间内发生的损害事故如是因生产、工作所致的伤残、死亡或者与生产、工作有肯定的关系而导致的意料之外伤残、死亡,可以界定为因工伤参、死亡。
2、反之,则不可以界定为因工伤参、死亡。
2、工伤赔偿容易见到问题
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怎么样处置
2、职工第三发生工伤的怎么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什么情形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怎么样处置
5、《工伤保险条例》推行前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几级
3、视为工伤的状况有什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