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按什么顺序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证人出庭作证;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签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要紧阶段。法庭调查应当根据以下顺序进行: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被告人假如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应付我们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假如否认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应提源于己无罪的建议,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过程及有关的诉讼请求。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可以就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讯问,使审判职员当庭听取被告人辩解,弄清案件事实。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征得审判长的赞同后,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职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有疑问的地方,与被告人在陈述时不清的地方,可以直接讯问被告人。
2、听取证人证言和鉴别结论。在询问证人前,审判职员应第一告诉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证人作证应个别进行。对证人的陈述有不了解或矛盾的地方,应需要证人进一步陈述或说明,对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的,应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在证人提供证言、鉴别人提供鉴别结论的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觉得需要询问证人、鉴别人的,在征得审判长赞同后,可以向证人、鉴别人发问,但其内容需要与案件有关,假如审判长觉得其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本身没关系,应当制止其继续发问。询问证人、鉴别人,主要应由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但在必要时,为保证法庭准确调查核实案件真相和证据,审判职员也可以询问证人、鉴别人。
3、出示证据。在出示证据之前,公诉人、辩护人应第一向当事人问清该物证的特点,然后再向法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有哪些建议,对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别人的鉴别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宣读,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审判职员应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建议,认真核对,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假如公诉人、辩护人对同一事实提出了不一样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别结论等证据,或许会影响定罪、量刑,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核实证据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合、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或检查;对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各种物品和书证扣押;对某个专门性问题聘请专家进行鉴别;查看、冻结被告人的存款。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假如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了疑问,觉得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传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别或勘验。对于上述申请,法庭觉得有道理,对查清案件事实有意义,应作出决定,公告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别或勘验。假如法庭觉得上述申请没理由,对查清案件事实没意义,应作出不认可上述申请的决定,并当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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