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一般程序是什么样的
依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的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察、出具公证书三个基本环节构成。除此之外,还包含办理公证的原则、公证的管辖、公证期限、公证收费、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档案、公证的复议和申诉等内容。
1、申请与受理
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需公证的文书;
与公证事情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与公证事情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理。受理是指公证处同意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赞同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情有利害关系;
申请公证事情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情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情是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情是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情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公告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打造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察
公证审察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情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察是公证活动中非常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水平的重点环节。
3、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依据审察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情,根据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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