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行政复议的方法可以维权,假如行政复议机关觉得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不正确的话,会作出重做的决定,此时作为原行政机关或许会出现拖延的行为,这时行政相对人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时履行。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时履行”。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需要实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需要履行的法概念务,假如其拒绝履行,就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肯定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状况时有发生,主如果当行政复议机关经审察觉得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肯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觉得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决定其在肯定期限内履行时,被申请人不可以正确对待,觉得是行政复议机关不给面子,成心跟自己过不去,从而对行政复议决定采取抵制的态度,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如有些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察觉得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原处罚决定适使用方法律不当,因而作出撤销原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此可知,假如行政相对人遇见原行政机关拖延履行的话可以使用上述的方法来维权,必要时可以咨询不履行行政复议专业的律师介入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