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是一种行政强制手段。日常不少人不了解其有关的程序,致使其维权起来较为困难,因而,当你不服行政机关查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最好先认识一下有关的法定程序。
从行政法学的理论上讲,行政强制手段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行政强制手段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风险社会行为的发生,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和强制性。
二是行政强制手段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后处置决定的前奏和筹备,不少状况下,是在行政处置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段,为保全证据或维持肯定状况而采取的手段。因此,带有明显的即时性和中间性。
三是因为行政强制手段是对个人、组织采取的强力行为,
因此,推行时需要十分小心。行政机关是不是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手段,需要有法律授权,并严格根据法定程序推行。
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及其员工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行政强制手段的特殊程序推行查封、扣押:
第一,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推行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
者数额较大需要查封、扣押的,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行政机关的员工在执法中需要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出货行政相对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行政相对人名字或者名字、地址;查封、扣押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查封、扣押的期限,需要技术鉴别的应有鉴别期限;行政机关的名字和印章;行政执法职员的签名和日期等。
第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能超越7日,需要检验的,不能超越15日;状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在此期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置决定。
第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能用或者损毁,导致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拒力导致的损失除外。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也可以指定行政相对人或者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
第五,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能重复查封。
第六,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需要退还。
当你发现行政机关在实行查封过错有出息违规现象,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权,假如你不了解具体怎么分辨,建议可以找个查封专业的律师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