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个企业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企业家最关心的一定是怎么样将损失降到最低,此时责令停产停业的时限就看上去非常重要,而日常责令停产停业的时限并没具体的法律规定,一般是由执法机关依据具体的状况而定。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是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运用是不是得当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同时影响立法目的的达成,而实践中执法职员对该罚种的适用幅度最容易产生异议。关于责令停产停业的时限问题,当事人可以参以下的规范:
停产停业整顿的期限问题,即“停多长时间”。
通常来讲,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都会附相应的期限,但法律法规未对该罚种规定明确的期限范围,理论上说,停1小时没问题,停1年同样合法。实践证明,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势必致使执法规范性差,甚至导致权力滥用,因此有必要加以规范。当然,要对停产停业整顿期限作完全刚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实质,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案件实质状况不同对待、合理确按期限。我们觉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是一种方法,使受处罚人承受最小损失是原则,督促其守法生产经营才是最后目的,因此“停多长时间”,主要取决于其达到该合法状况所需要的时间,在合理期限内达到了合法状况,就能恢复生产经营。
另外,假如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不服的,可以通过听证程序维权,又或者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甚至可以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注意的是,涉及到停产停业的,一般都是很紧急的处罚,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为了更好的维权,建议可以有责令停产停业专业的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