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作出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比如行政许可,就会涉及行政许可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此时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假如对该行政许可有质疑是可以通过申请听证来进行质证,但并非每一个行政许可作出前都可以申请听证。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推行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情,或者行政机关觉得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情,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通知,并举行听证。
也就是说有三种状况下需要进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推行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情;
2、行政机关觉得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情,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通知,并举行听证;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别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需要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别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需要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不能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听证的成本。
行政行为中程序的正当性尤为重要,这就需要申请人有着有关的法律常识,不过这个需要对于普通人来讲相对困难,此时建议可以找个行政许可听证专业的律师介入。涉及的有关的前置工作:
1、行政许可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2、被行政处罚的,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3、组织工作:
行政许可方面的由本局法规处进行组织、告知、听证送达及听证申请受理等;
行政处罚方面的由本局法规处进行组织、告知、听证送达及听证申请受理等;
听证主持人由本局法规处指定,保证行政许可方面的主持人与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工作的职员离别;保证行政处罚方面的主持人与案件处置机构的员工离别;
主持人回避视申请状况由市局决定;
听证员或书记员回避视申请状况由主持人决定;
客观缘由没办法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经本局研究,必要时在听证的7日前向社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