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方面的纠纷是最多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有一些界限,假如不知道,在处置纠纷时当事人一定会跑很多冤枉路。下面,大家将一些容易见到的纠纷列出,并将处置的方法与法律程序做一个简单的说明。1、凡以房地产为标的买房、出租、典当、建筑承包(包含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间、用、出售、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若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建议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若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含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因为本人缘由而辞职、离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依据合同需要收回公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缘由引起的房子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缘由由行政划拨房子用权的,现房子产权人需要收回房子自用或需要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置或处置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交易、出租、抵押等民事纠纷与违章建筑妨碍别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6、由于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别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地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地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