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合同中的违约金比率过高的话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其实在合同法里面对于违约金的规范是有做有关的规定的,合同里违约金比率不可以超越有关标准,下面好律师网记者为你介绍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合降低。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依据这一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越他们的实质损失的数额。
根据《合同法》讲解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假如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越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合降低。
《合同法讲解二》关于违约金规定在国内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觉得依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对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详尽而更具备操作性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法,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法的规定。这两种方法无论是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法请求降低违约金。如违约方第一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法需要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条并非仅仅针对违约方提请降低违约金而规定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低于实质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将来,当事人又请求他们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增加违约金限额的规定。合同赔偿责任是以填补被违约方所遭受的实质损失为原则。实质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其已经遭受的损失,以后要遭受的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不包含在内。这里讲的实质损失与直接损失并不是同一定义。实质损失包含直接损失,但直接损失有时范围等于或小于实质损失。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倡导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合降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质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预期利益等综合原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越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质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状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不是正确最后最高的判断标准。假如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不对的。毕竟具体规则需要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不是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是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可以拘泥、僵化,以为但凡超越损失30%的,都觉得是过分高于所导致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讲解拟定者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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