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拥有严格的条件:第一,一方需要具备法定的紧急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推行家庭暴力及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此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可以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第二,另一方无过错。假如双方都有同样的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可以以他们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第三,需要因紧急过错行为致使了离婚。这里的损害,既包含财产上的损害,也包含非财产的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些权利,需要依法行使。第一,它需要由无过错方提起,无过错方不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可以主动干涉处置;第二,无过错方一般应在诉讼离婚时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的,可在协议离结婚以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协议离婚时已表明舍弃该权利的除外。
对离婚损害赔偿作若干程序性的规定:
1、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需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假如被告不认可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结婚以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结婚以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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