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规定:“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如果指下列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点及其他缘由不可以发生性行为、且很难治愈;2、结婚以前隐瞒了精神病,结婚以后经治不愈,或者结婚以前了解他们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一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结婚以前缺少知道,草率结婚,结婚以后未打造夫妻感情,很难一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他们,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6、包办、交易婚姻,结婚以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一同生活多年,但确未打造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合分居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结婚以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别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他们不认可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他们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很难一同生活的;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 下一篇:
猜你喜欢
- 08-19 打房子出租合同官司如何举证?
- 08-18 承揽合同
- 08-16 出租经营合同(范文*格式)
- 08-16 显失公平的合同有什么构成要件
- 08-14 格式条约内容另一方能不能改变
- 08-13 驻外职员和异地定居工伤职员的备案手续
- 08-13 合同纠纷调解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