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少经验的状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总是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本文简要介绍了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知道。
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只有符合以下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显失公平。下面就是对显失公平合同构成要件中的主客观方面进行讲解:
一是客观要件。
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导致利益不平衡。这样来看,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对于免费合同,因没有对价问题,所以没有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失公平。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可以依肯定的价格、怎么收费等加以确定为首要条件的,对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务等,因非常难计算其实质价值,一般也不适用显失公平规范。
当然,有关利益平衡或不平衡问题,应依据各种买卖关系的具体状况加以认定,尤其是要考虑到供应求购关系、价格的涨落、买卖习惯等各种原因。不过,衡量双方利益是不是公平,应以合同订立时的状况加以确定。假如合同在订立将来,因市场行情变化使价格发生涨落等,除非出现了情势变更的状况,不然当事人不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而需要撤销合同。对薪资和报酬过高或过低问题,因为国家规定了最低薪资标准,且在很多行业也规定了最低薪资标准,因此,假如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或怎么收费,应觉得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被宣告无效。但因为国家没规定薪资和劳务报酬的最高限额,怎么样认定薪资和劳务报酬过高,则应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并考虑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作条件和环境、工作效率等原因加以确定。
二是主观要件。
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备借助优势或借助他们轻率、无经验等而与他们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这种借助别人的主观状况已表明行为人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因此,受害人不可以证明他们具备此种故意而仅能证明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缺少经验和技能、不知道市场行情、草率等,从而订立了于己不利的合同,则不可以觉得他们拥有显失公平的主观条件。在此状况下,受有不利的一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在法律上之所以需要考虑主观条件,其目的在于保障买卖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商业道德,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买家的利益。具体来讲,主观要件分为以下几种:
1,借助优势。所谓借助优势,是指一方借助经济上的地位,而使他们很难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比如,大企业借助其优势订立了不公平的规范合同条约,迫使买家同意。除格式合同以外,在实践中也常常发生一方借助其经济实力和经营上的优势而提出苛刻的条件迫使他们同意的状况。当然,假如受损失的一方仅仅只能证明他们借助供应求购关系中的优势而提出不适当的价格条件,不构成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由于在角逐的条件下,供应求购关系本身是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是一种买卖风险,非常难说是哪一方借助了优势。
2,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在订约过程中,合同的订约双方都应当向他们告知其经济实力、标的物的性能、功用等状况,这类都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隐瞒合同中对他们不利而对自己有利的要紧条约。一方订立标准合同文件和免责条约时应准时提请他们注意,不然,也可觉得借助了他们的无经验或轻率。
3,借助他们没经验或轻率。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普通的生活经验或买卖经验。无经验是不是包含对某些特殊标的、特殊技术缺少知道?一般觉得,欠缺经验仅限于欠缺普通的生活经验或买卖经验,不包含欠缺特殊的经验。由于当事人在购买某种特殊的标的物如汽车时,应当适合知道此类标的物的信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拥有订约的入门知识,不可以以这类经验具备特殊性、自己不知道为由而觉得合同显失公平。所谓轻率,是指在订约时的粗心或不细心。比如,对合同的价格不作审察和判断,对标的物的性能不进行知道,匆忙地与他们订约。可见,在轻率的状况下受害的一方本身是有过失的。
只有符合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显示公平。当然,对于借助他们没经验或轻率的状况,应作严格限定。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他们有借助行为,而不可以仅证明自己在订约时无经验或轻率。为证明他们有借助行为,受害人可以证明他们明知自己无经验或轻率,而制造混乱的价格信息和标的物的信息或不适合地夸大标的物的销路,从而影响其作出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