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公告的方法作出,但依据买卖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能加以拒绝。那样,承诺生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本文就为大伙介绍承诺生效的有关常识,仅供参考。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需要拥有以下条件:
1、承诺需要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需要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便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赞同的意思表示,也不可以觉得是承诺。被要约人,一般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含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备同等效力。
2、承诺需要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需要在此期间内作出。假如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适当的期间作出。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但,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依一般情形在相当期间内可到达要约人,但因电报问题、信函误投等传达问题导致承诺迟到的,为特殊的迟到。在这种特殊迟到的状况下,承诺人原可期待合同因当令承诺而成立,依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有公告义务,即准时地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公告。怠于为此公告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因而成立。该承诺迟到的时间,是一种事实公告,以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公告承诺人即足够,并且依发送而生效力,不到达的风险由承诺人负担。如甲向乙要约,乙的承诺发生特殊的迟到。甲不依法向乙为此承诺迟到的公告,合同成立;甲向乙发送承诺迟到的公告,但因传达问题乙并未收到,合同不成立。所谓准时发出,指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在情事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迟延而为发送。在承诺用快递的传达工具时,承诺迟到的公告原则上亦须用相当地正确办法。承诺迟到的公告义务,不是法律上真的的义务,而是飞真的义务,违反它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承诺应当以公告的方法作出,但依据买卖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所说的行为,一般是指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者在工地上开工等。
3、承诺需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需要是无条件地同意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但凡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但凡超越规定时间的承诺,;但凡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需要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国内法系各国需要较严,非拥有以上三要件者则不可以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比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约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约,承诺仍可有效。
承诺可以书面方法进行,也可以口头方法进行。一般,它须与要约方法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法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法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可以作为承诺的方法,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知道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公告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觉得,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他们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公告,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生效
《民法典》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无需公告的,依据买卖习惯或者要约的需要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使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了解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初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没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法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法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迟延
承诺迟延又称为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状况,一是超越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因为邮政等其他缘由,没准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状况下,因为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越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可以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越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准时公告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对于第二种状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公告,依一般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如此的承诺,假如要约人不想同意,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公告的义务。要约人准时发出迟到公告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假如要约人怠于发迟到公告,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备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因为承诺公告一经收到,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撤回承诺的公告应当在承诺公告到达邀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期望以上有关于承诺的法律常识对你知道或解决承诺有所帮助,假如你还有承诺方面的疑问没在本文中得到解答,欢迎免费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