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解除出租合同是不是构成违约
关于出租契约提前解除行为是不是构成违约之问题,其解答并不是统一而固定。
如果是在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共识之后做出解约决定;
抑或是出现了法律规定或事先依法约定的解除合约的特定情形下进行的解约,皆不会被认定为是对契约的违反。
然而,若在前述状况以外,提首要条件出解除出租契约的一方则会被视为违约行为,并须负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如何算
关于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所涉及的赔偿事宜,应依据出租协议中约定的条约进行处置。
如若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则应支付全部租金的20%作为对出租方的补偿。
然而,当承租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出租方遭受了巨大损失时,出租方可依据具体状况酌情提升其实质损失的赔付额,但应该注意,最后预定的赔偿金额应不超出实质损失的3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他们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等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能超越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合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