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恋爱期间男女互相转账分手后能否拿回来应该分三种状况去剖析:
第一种是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予。情侣之间请客吃饭、旅游、娱乐等的消费支出通常情况来讲并没非常准确的界定,因此因为消费的现金已经没有,所以这样的情况下分手后赠予一方是不可以需要返还的,并且此时原告的举证责任较重,一般也会因举证不可以而不获得支持。
第二种是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这里面又分为几种状况:
第一是具备特殊意义的红包或转账,譬如说情人节发的红包,或者“520”、“1314”等特殊金额,这种应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出货,则不可以需要返还;
第二是平时没任何标注的转账。这样的情况下是大概被认定为是借贷而需要返还;
第三种状况是附有条件的转账,并且金额较大,如买车款、购房款等。这样的情况就要考虑赠予方转账的时候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进行转款的,如彩礼,假如最后双方没走到结婚这一步,那样受赠方就要返还大额的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