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
《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通知第5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公告劳动者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n年时,提前30日公告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n个月薪资,未提前30日公告则需要支付n+1个月薪资。
(二)医疗补助费
《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通知第58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高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薪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薪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薪资收入低于上海职工最低薪资标准的,按上海职工最低薪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