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湖南女子小谢(化名)2009年入职某房地产公司,后因无故调岗等缘由,被迫辞职。小谢觉得,入职十几年来她没享受年休假,公司应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
2021年,小谢申请劳动仲裁,对结果不服又诉至法院,需要房地产公司支付其2009年至2021年共12年未休年假薪资14.6万元。
法院审理觉得,仲裁时效为一年,故2009年至2019年的未休年假薪资已超越时效,不予支持;2020年的未休年假薪资,薪资条与薪资发放流水显示已发放,也不再支持。
房地产公司未证明2021年度小谢已享受年休假或发放未休年假薪资,应按规定支付未休期间的三倍薪资,共需支付10182.44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可以倡导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规范等,排除劳动者休息休假或获得带薪年休假薪资的权利,确实没办法保障劳动者行使该权利时,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薪资,或在劳动者辞职时,予以协商处置。
若用人单位未安排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薪资,劳动者应当准时申请仲裁倡导权利,不然可能面临超越仲裁时效的风险。
其中,还应该注意的是,在劳动者未休年假的正常工作期间,如用人单位在当月已向劳动者支付了100%的薪资,则尚未支付的未休年假薪资仅为日薪资的200%,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