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审察,事关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民间借贷合同除应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外,人民法院还会依据民间借贷的特殊性对其合同效力进行审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筹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
(三)未依法获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背公序良俗的。
假如经审察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会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仅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处置原则需要借款人归还本金并按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