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十月,被告人李某借助担任A公司综合开发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需要山东某信息科技公司经理马某退回A公司办理资质的10万元成本,后马某分多次将A公司办理资质的成本8万元退回被告李某的个人账户,李某将该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2020年中秋节,李某仍借助上述职务便利,将公司财务发放的用于楼盘开盘时的汽车保障成本3万元中的2万元侵占,用于个人支出。
2020年9月1日,李某仍借助上述职务便利,以公司需缴纳罚款的名义向某建设集团公司借款20万元,后将20万元侵占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2020年十月15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淄博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周村区检察院于2021年3月1日向周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周村区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辩称,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其在A公司有未付款项,故其借助职务便利将A企业的钱款占为己有些行为应系自助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法 院 审 理周村区法院觉得,被告人李某虽在A公司有未付款项,李某可通过诉讼等渠道予以救助,该事实不可以成为其职务侵占罪的阻却事由,不影响对其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李某借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罪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风险程度,周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法官后语本案主要涉及在本单位有未付款项,侵占单位财务抵扣欠款是自助行为还是职务侵占?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构成自助行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法益已经遭遭到不法侵害;
2、通过法律程序、依赖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很难恢复受侵害的法益;
3、救济行为的方法具备适合性,所导致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备相当性。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可以通过公力救济解决,没有通过法律程序、依赖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很难恢复受侵害的法益的情形。对于这种纠纷,行为人若借助职务便利将管理的公司财物占为己有,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助行为,不能以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进行抗辩,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近年来,周村区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经济健康进步打造好法治环境。通过依法打击企业员工借助职务便利将企业财产占为己有些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了该类犯罪,并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获得了好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中小微型企业经营者,要加大和完善财务管理规范,防范通过隐瞒实质收款的方法将单位财产占为己有些犯罪行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单位成员,劳动者应当诚信劳动,尽职尽责履行职位职责,靠合法劳动获得收入,自觉抵制资金魅惑,切勿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任何非法侵占工作单位财产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