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各方对哪个是真的借款人的问题产生争议,并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的状况下,应结合合同的约定、实质履行状况及其他有关事实,综合判断各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质交由第三人用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名义借款人在还清债务后,可以参考其和实质借款人的约定,向实质借款人追责。
假如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质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质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质用人为实质借款人,由实质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补充:
假如名义借款人和实质借款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状况,则该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无效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由此所遭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