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规范的适用。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检察院审察起诉阶段签署的一份文件,上面要载明两项主要内容,一项是所触犯的罪名,一项是检察院给出的总是是精确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拥有以下条件:第一,犯罪嫌疑人需要是自愿认罪的。第二,犯罪嫌疑人赞同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第三,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状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合。具结书应当包含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赞同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