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经过对面试者笔试、面试考核决定录用时,会向面试者发放录用公告书。因为录用公告书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提及,不少人以为其不具备法律效力,事实上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公告又反悔,劳动者如何解决?
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王婷律师解答:
假如企业以面试者不符合需要或职位没有等理由单方撤销录用的,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面试者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当事双方订立合同一般需要采取要约、承诺的方法。“要约”是期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企业制作的录用公告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具备要约的法律效力。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赞同要约内容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面试者收到录用公告书按规定时间前去报到,就能认定其赞同了要约内容,合同宣告成立。
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王婷律师分析:
在合同缔约阶段,当事人因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尽买卖上的必应该注意,以维护别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因此,缔约阶段也应遭到法律的调整。缔约过失行为包含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要紧事实或者提供不真实状况,泄露或不正当地用商业秘密,与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人在缔约过错中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缔约相他们导致了损害。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方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