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有什么
1、法律《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规章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的公告》(劳部发[1995]223号)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准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为用人单位是什么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的公告》
第三条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实行:
(一)导致劳动者薪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薪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薪资收入25%的赔偿成本;
(二)导致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导致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等于医疗成本25%的赔偿成本;
(四)导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等于其医疗成本25%的赔偿费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成本。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高于对原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得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角逐法》第20条的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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