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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刑事律师故意伤害罪辩护法律服务

www.yizexx.com 2025-02-21 刑事辩护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推行了非法损害别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别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别人身体的行为的方法,既能够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婴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婴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婴幼儿将自己双眼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本钱罪。既能够由自己推行,又可以借助别人如未成年人、精神患者推行,还可以借助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推行。既能够针对人身的外表,导致外部组织的残缺或相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导致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推行还是间接推行,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哪种方法,只须出于故意,能导致别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本钱罪。 2.损害别人身体的行为需要是非法进行的 假如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 ,如正当防卫导致伤害而未过当的,大夫对患者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赞同的伤害,是不是合法,要做具体剖析。假如被害人的赞同是为了达到风险社会的目的,这种赞同不可以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假如这种赞同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别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备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不是具备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剖析。假如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可以觉得具备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推行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觉得是伤害罪:假如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需要,具备伤害别人身体有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别人身体的行为需要已导致了别人人身一定量的损害,才能构本钱罪 只不过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导致伤害结果的,则不可以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故意伤害罪 多样,有些是破坏了别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些是损害了别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紧急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假如没导致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可以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因为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面原因用途于人体,导致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量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是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别应当以外面原因对人体直接导致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含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方位剖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相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与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导致损害别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期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我们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导致何种程度的伤害,可能没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导致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质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很明显,比如企图紧急毁容,并已着手推行的行为,因为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便未导致任何实质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状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备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不同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编辑本段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没有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导致轻伤结果,而事实上未导致轻伤结果的,故意伤害罪 不适合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很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因为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是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推行了伤害行为,导致别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导致重伤的,包括两种状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备轻伤的故意,但过失导致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备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致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需要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对死亡没故意,但具备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致使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可以作僵硬的理解,特别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置原则。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状况下,应依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不是具备预见可能性与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置原则来认定是不是伤害致死。假如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推行伤害行为,虽然没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推行伤害行为,因而导致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假如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推行伤害行为,但因为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推行伤害行为,致使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由于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据处置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身体健康;只须行为人有伤害别人的故意,推行了伤害别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别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需要其中的“别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这样。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假如行为人张三对李四推行伤害行为,既没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因为某种缘由导致王五死亡的,则很难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基于别人承诺伤害别人身体的行为 基于别人承诺伤害别人身体的行为,是不是成立故意伤害罪? 这是较为棘手的问题。很多国家的刑法只不过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没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于是有人觉得,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故意伤害罪 罪,而没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一概无罪。有人则得出相反结论:既然刑法只不过特别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而没特别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就表明对基于承诺的伤害一概按普通伤害罪处置。二者好像都走向了极端,于是出现了两种中间看法:一种看法觉得,在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假如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问伤害的轻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假如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便导致了重大伤害,也不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另一种看法则觉得,在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假如行为导致了重大伤害,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一般觉得,在被害者承诺伤害的状况下,对导致重伤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从与得承诺杀人的关联来考虑,导致重伤的行为一般是对生命导致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者承诺的杀人没例外地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导致重伤的赞同伤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做合适。对基于被害者承诺导致轻伤的,不适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伤害胎儿身体的的行为 伤害胎儿身体的是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伤害胎儿身体的,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假如行为人故意用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儿,旨在使该胎儿出生后成为紧急精神病病人或者导致缺少四肢等紧急残疾,事实上也导致这种伤害的,应当怎么样处置因为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而胎儿不是人,伤害胎儿的行为不符合伤害“别人”的要件,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存在障碍。然而,假如对这种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也有悖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因此,在海外刑法理论上呈现形形色色的学说。有罪说包含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觉得,应将上述行为认定为对出生后的“人”的伤害。由于“胎儿何时成为人”属行为对象的时期问题,而对其生命、身体的“侵害行为什么时可能成立杀人罪、伤害罪”乃行为的时期问题,二者并不是同一议题。第二种看法觉得,上述行为是对母体的伤害。无罪说觉得,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人”,将伤害胎儿的行为认定为伤害别人,是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讲解,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张明楷教授觉得,胎儿伤害致使的是出生后的“人”的伤害,紧急侵有出生后的“人”的法益,具备处罚的必要性;但,只有论证了“着手伤害时存在人”,才不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要论证这一点,就需要从规范意义上理解和认定着手。着手是具备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当行为人推行胎儿伤害的自然行为时,因为该行为对“人”的伤害的危险并不紧迫,因而还只不过一种预备行为;而当胎儿出生为“人”时,对“人”的伤害的危险便迫切,随之致使了对“人”的伤害结果。马上伤害的身体动作时期与伤害的着手时期作离别的考察:行为人在推行胎儿伤害的行为时,因为伤害“人”的身体的危险还并不紧迫,尚不是伤害的着手;但胎儿出生为人时,便使先前的胎儿伤害行为现实化为对“人”的伤害行为,因而才存在伤害行为的着手;于是,行为人在着手时便存在作为伤害罪对象的“人”。 关于同时伤害的问题 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别人的情形。国内刑法没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一同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可以认定为一同伤害,而应根据以下原则处置:同时伤害行为没导致伤害结果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伤害行为导致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可以辨认该轻伤为什么人导致时,也不可以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伤害行为导致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可以辨认该重伤为什么人导致时,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同时伤害行为导致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导致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罪数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别,应当根据区别一罪与数罪的规范予以解决。所应该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是其他重罪的法定方法时,不能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比如,行为人为了打劫别人财物而伤害别人的,无论是否获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打劫罪,而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能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状况下是不是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不是是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不是需要行为人连续推行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假如仅需要连续推行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样,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是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假如需要连续推行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样,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是同一法益。德国的判例一直采取同一法益说:若是对个生活命、身体、自由或名誉的侵犯,只有对象同一才成立连续犯;假如对象不同,如连续杀害3人,或连续伤害3人的身体,都不作为连续犯处置。依据同一法益说的看法,连续伤害多人的,不成立连续犯,而成立同种数罪。如此认定颇有道理。由于将法益分为个人专用法益与非个人专用法益,就是为了强调对个人专用法益的保护;将侵犯不同个人的专用法益的行为认定为数罪,一定了各不同个人的专用法益价值,一定了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的不可替代性。 国内刑法总则没规定连续犯的定义与处罚原则,只不过分则的部分条文对连续犯的处罚存在西种立法例:一是对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涉及财物的犯罪,刑法规定对其中的连续犯按累计数额处置。二是对连续犯规定了更高的法定刑。这两种处置都完全可以达成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但,在刑法没类似规定,也没因“情节紧急”、“情节特别紧急”、“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而提升法定刑并且法定刑本身也不重的状况下,将连续侵犯不同被害人的个人专用法益的行为均认定为连续犯,则不可防止地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意伤害罪即属这样情形,马上连续致使3人以上轻伤害的,认定为连续犯,仅以一个故意轻伤处置,势必致使处罚的不合理性。因此,本书觉得,对于连续伤害别人的,即便法益是同种的,但只须不是同一的,认定为同种数罪没有疑问。况且,这种现象是多次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根据罪数的区别标准,也完全成立数罪。另外,刑法也没对多次伤害别人或者伤害多人的规定较重法定刑。因此,将连续伤害别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并不违反刑法的原则与精神。 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假如按一罪论处,很难达成罪刑相适应。比如,即便行为人3次导致3人轻伤并情节紧急,也不可能根据“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倡导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便行为人3次导致3人重伤并情节紧急,也不可能根据“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重伤导致紧急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也反过来启示大家,对于故意伤害罪,不可以随便承认连续犯。 拟制规定 依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别人出卖血液导致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类规定是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编辑本段与其它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不过给别人导致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别人神经遭到轻微刺激,但没破坏别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殴打行为表面上给别人身体导致了肯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别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别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不是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导致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就通常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别,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导致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状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不同在于行为人是不是以非法剥夺别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假如行为人无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别人健康的故意,即便客观上行为致使了别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假如行为人有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故意,即便其行为没导致别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方法、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址、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剖析、判断。 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致死的状况下,二者相近之处是:在客观上都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总是都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二罪根本不同在于,前罪具备伤害别人朝故意,其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而后罪没犯罪的故意,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对划清二罪的界限,至关要紧。 强奸、打劫等过程中发生“致人重伤” 一般作为相应罪的加重情节,不再按本罪论处。 5.故意伤害罪与包括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即行为人在推行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别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如犯强奸、打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根据各相应条约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罪论处。 编辑本段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重伤导致紧急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 1、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1.对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别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相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如果指上述几种重伤以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可以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与其他严重干扰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含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乳房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与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原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别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别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别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别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重伤导致紧急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别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别人,但因为被害人受伤后得不到准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因为其他缘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方法”,是指故意导致别人紧急残疾而使用毁容、挖人双眼、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方法伤害别人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不同在于是不是以非法剥夺别人生命为故意,假如行为人没这种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别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便行为致使了别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假如行为人有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故意,即便其行为没导致别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需要需要导致别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有意的,即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未必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状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打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类都是刑法的特殊规定。依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编辑本段法条链接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重伤导致紧急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备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根据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员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职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职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最重要分子,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别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办法强迫别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别人导致伤害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借助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公告》(1983·12·10) 2、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办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根据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偷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12·31 法释 〔1997〕11号〕 依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打劫等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偷窃等其他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紧急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借助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1999.10.20 法释 〔1999} 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借助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别的人推行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丢弃,导致被害人没办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紧急残疾的,应当分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编辑本段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其他情形 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讲解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故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非法拘禁别人,用暴力致人伤残的,根据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根据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根据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根据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根据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非法组织卖血或者强迫别人卖血,对别人导致伤害的,根据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组织和借助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别的人推行自伤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职员自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9、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推行强奸的过程中,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10.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1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丢弃,导致被害人没办法得到救助而紧急残疾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Tags: 刑法 刑法罪名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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