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主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意料之外事件导致的,如出租的房子被洪水冲倒、出租的汽车被违章的汽车撞坏,这种因不可抗力或意料之外事件导致出租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出租人承担,由于出租人是出租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出租物的毁损、灭失也会是因为出租人未尽修理义务导致的,此时承租人也没责任,其损失也由出租人承担。
因此,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一事由,导致出租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需要降低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降低租金一般适用于出租物部分毁损,但仍能用,或者是承租人已经支付了部分租金,出租物全部毁损、灭失了,已支付的租金不再返还,未支付的租金不再支付。不支付租金一般适用于出租物虽然部分毁损,但已失去其功用或者出租物全部毁损、灭失,已不可以用。因出租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此时合同已不可能再履行了,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