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定作人提供工作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由于承揽人借助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完成工作,也就是说定作人按约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维持材料的水平状况,预防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就的水平。所谓的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尽我们的注意,依据物品的性质选择适当的场地、使用适合的保管方法,预防物品毁损和灭失。
因为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导致材料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负成本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导致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导致迟延出货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假如材料是不可替代的,因为承揽人是什么原因导致该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材料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