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常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
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成本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四.如需补正,公告当事人依据《补正公告书》限时补正。
五.逾期不补正、补正不合格或出现不予登记状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六.对登记申请所涉及的专利权进行检索,确认其在质押期间的法律状况。法律状况不清楚的,不予登记。
七.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协调司对登记申请作出审察决定。对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登记公告书》,并说明理由。对准予登记的,向当事人及我局步骤管理部门(审察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准予登记公告书》,进入各审察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八.涉及已质押专利权的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等有关事情,审察一部、六部和七部在接到请求后,应当第一经协调司确认其已获得质押双方赞同后再予办理其他手续。
九.对以非法方法骗取质押合同登记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十.当事人凭协议及有关文件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变更或转质登记。
十一.因质押期满或其它缘由需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十二.登记注销后,协调司向当事人及我局步骤管理部门(审察一部、六部和七部)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公告书》,进入各审察部门相应的授权后管理程序。
十三.债务清偿失败时,根据合同约定处置质物。涉及专利权转移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协调司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