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字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获得。其权利内容包含用权和禁用权。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用商标将我们的产品或者服务与别人的产品或者不同开来。根据国内《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别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上注册;其次对未经许可、非法用其注册商标可能致使有关公众混淆的,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字号则是申请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获得。字号是企业名字组成中惟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备区别产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质,所彰示的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用其字号,也可以需要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用该字号。
字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是平等、独立的,无权利强弱大小之分。
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觉得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置,并不是简单根据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处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突出用,容易使有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该讲解对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禁用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用字号且易使有关公众产生误认。
商标禁用权遭到限制是由于商标权只不过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利。商标的垄断权利不是绝对的,不可以觉得注册为商标的文字就成为商标权人的私产。权利人不可以凭着其专用权而禁止别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亦不可以禁止别人正当地用该字号。只有在别人不当地借助或攀附在先商标在买家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伤或破坏商标的辨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才能禁止别人用字号。换言之,只有买家在字号与商标分别指向的经营主体、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之间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禁止字号用的必要。假如买家不可能发生混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则觉得这种用字号的行为是正当用,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