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数据情节紧急断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办理风险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安全刑事案件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一条非法获得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紧急”:
获得支付结算、证券买卖、期货买卖等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获得第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二十台以上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导致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紧急的情形。
推行前款规定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紧急”:
数目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其他情节特别紧急的情形。
明知是别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的控制权加以借助的,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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