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样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用费
(一)请求人向国家常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并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推行细节》及《方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用费裁决请求,国家常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他们当事人,他们当事人应当在指按期限内陈述建议。期满未回话的,不影响国家常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强制许可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建议。国家常识产权局可以参考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建议;
(三)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请求人在国家常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四)国家常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用费的裁决决定,并将强制许可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准时公告双方当事人;
(五)专利权人和获得推行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强制许可用费裁决请求书
1.请求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地址;
2.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3.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4.被请求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地址;
5.请求裁决强制许可用费的原因;
6.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情;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名字、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7.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8.附加文件清单;
9.其他需要注明的事情。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请求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公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3、请求国家常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用费的条件
1.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通知;
2.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获得推行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3.双方经协商不可以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