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利成本的问题有什么
1、申请费的缴纳方法
申请费与其他成本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或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现在,银行使用电子划拨,邮局使用电子汇兑方法。交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缴付专利成本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和缴纳成本的名字。交费人汇款时收到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应认真核对申请号或专利号与交费人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这类信息在未来的程序中是有要紧用途的。成本不能寄到专利局受理处。
2、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获得受理公告书及缴纳申请费公告书将来,当时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法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公告书及缴纳申请费公告书将来再缴纳申请费,由于缴纳申请费需要写明相应的申请号,但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能超越自申请日起两个月。
3、交费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收费处面交申请费或其他成本的,面交日即为交费日。向专利局收费处汇付成本的,若汇付方法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实质汇出日为交费日。但,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越15天的,除出具邮局、银行提供的证明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交费日。
4、交费需要注意的地方
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款,应当在汇款单的附言栏中或者事由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成本名字。
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款,如需发传真,应在汇款当日,将汇款单复印件及申请号或专利号、成本名字、邮编、地址、收件人信息,发至收费处。此方法是对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的弥补方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专利法推行细节》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节规定的各种成本,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法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与缴纳的成本名字。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没有办理交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成本的,以缴纳当日为交费日;以邮局汇付方法缴纳成本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交费日;以银行汇付方法缴纳成本的,以银行实质汇出日为交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成本的,当事人可以自交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公告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需要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需要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需要优先权。
以上就是记者总结的有关内容,假如你还有有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情不知道的可以致电华律网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常识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