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会字[1998]7号发布文号:财政部1、总则1、为了适应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的需要,加大股份公司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会计法》、《中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号)与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规范。2、本规范适用于根据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本规范由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与有关附件组成。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范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附件主要包含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置规定。4、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规范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范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状况,拟定本企业的会计规范。5、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本规范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二)公司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设置和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需要和会计报表指标大全,与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首要条件下,可以参考实质状况自行增设、降低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规范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需要的首要条件下,公司可以参考需要,自行规定。(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字,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字和编号,不应只填编号,不填科目名字。6、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一)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范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二)企业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类型和格式等,由本规范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含:1.资产负债表;2.收益表;3.现金流量表;4.有关附表。(四)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2.会计政策的说明,包含合并政策、外币折算(包含汇兑损益的处置)、资产计价政策、出租、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置、所得税会计处置办法等;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4.关联方关系及其买卖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买卖,按《企业会计准则至关联方关系及其买卖的披露》(财会字〔1997〕21号)规定的原则和办法披露);5.或有和承诺事情的说明;6.资产负债表日后事情的说明;7.资产负债表上应收、应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借款、应缴税金、递延税款等要紧项目的说明;8.盈亏状况及收益分配状况;9.资金周转状况;10.其他重大事情的说明。(五)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六)中期财务报告应按以下原则编报:1.中期财务报告包含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所有特别重大的事情,如出售子公司等。2.中期财务报告使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置办法一般应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但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除特别重大事情外,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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