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法。
第六十六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基金运营营业额好;
(二)基金管理人近期二年内没因违法违规行为遭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推广托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推广托管人与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建议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通知。
第六十九条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率进行分配。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