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双方在打造劳动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供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一个时间段。
然而近几年,常有媒体报道,很多毕业生由于不知道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试用期”吃了哑巴亏。
譬如,有的用人单位觉得,只须按时支付劳动者薪资,劳动合同就可有可无。试用期内不签协议,好像也成为不少企业不成文的规定。
特别提醒初入职场的毕业生们,必须要主动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然一旦出现劳动纠纷,由于口说无凭,劳动者非常难维权。
用人单位不认可按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解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