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还有什么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权利并不应局限于合同之债或资金之债,它可以是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权利和诉权,并且必要时得同时或先后代位行使债务人数个权利,但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权利及法律、法规特别限制的权利除外。概括而言,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包含以下几类:其一,债权,主要指涉及肯定财产利益之合同债权,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而产生之请求权,因侵权或违约而产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其二,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主要指担保物权及各项物权的请求权;其三,有财产意义之形成权,主要指产生变动财产性法律关系之效力的撤销权、解除权、选择权等;其四,有关财产之保存行为,如时效中断;其五,可能影响债务人之责任财产情况且不具专用性的诉讼权利。虽然代位权可行使的权利范围在立法和司法讲解上有所规定,但这并没有妨碍大家在代位权理论与实践上作继续的努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代位权的客体限制或者扩张,仍应遵照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来进行。
除此之外,如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有保障、抵押等担保的,债权人能否一并倡导担保权利?理论与实践上有一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建议。大家觉得,如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有保障担保的,债权人能否一并倡导保证债权,应区别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两种情形而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代位行使的债权有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一并倡导保证债权;如代位行使的债权的保证仅为一般保证的,则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不可以一并倡导保证债权。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担保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一并倡导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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