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拥有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需要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需要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导致损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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