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规定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原告吴某据此规定行使代位权,将王某某等六名次债务人告上法庭,9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却裁定驳回了原告吴某某的起诉,这是为何呢?
吴某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左右,环球公司招收远洋渔工,我前去报名并缴纳报名费等有关成本后与环球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同年十月3日我出境,26日回国。根据合同约定,环球公司应当支付我劳务报酬38515.40元,但到今天尚有 23206.40元没支付。被告王某某等六人尚欠环球公司数额较大的债务,而环球公司却怠于行使债权,直接给我导致损害。需要王某某等六名被告给付我劳务报酬23206.40元。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吴某提起的诉讼后,依法追加环球企业的清算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清算组述称:原告未向环球公司交纳有关成本,其末履行合同义务,另环球企业的上家公司未将原告应得报酬汇到环球公司。原告应13日开始计发薪资,其从事劳务期间被船主扣发了5.83个月的薪资,现其多算了40天的薪资。另其所称已领薪资与实质不符。
法院经审理查明:十日,吴某与环球公司签订“招聘远洋渔船渔民劳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委托,代理乙方申办有关手续;合同签订依据为远洋渔船渔工项目的涉外劳务合作合同及其附件,出国远洋渔船船员遵守事情,船员报到誓约书;合同期限为36个月,从离开内地之日起至回国之日止,薪资按合同期内薪资计:甲方受托聘请乙方为远洋渔船渔民,具体派出时间以甲方正式公告为准;乙方基本薪资按每月105USD标准作为安家费,外方到款,按航次发给乙方国内直系亲属或乙方指定的代管人,另50USD由船主在海外发给乙方;生活福利待遇依据远洋渔船渔工涉外合同签订的有关条约由船主提供给乙方不收费的按同船其他国籍渔民同等的食宿待遇,由船主负责免费提供给乙方劳动作业保护用消耗品,船上其它福利按船员报到誓约书条约与同船其他国籍渔民福利待遇同等。乙方需要以3000元人民币和离境后前6个月国内安家费作为履约保证金和护照押金,待乙方全方位实质履行合同后,即如数返还乙方。合同签订后,环球公司13日安排吴某出境,25日吴某结束境外劳务。吴某从事远洋渔业劳务期间,被船主扣除发了5.83个月安家费,另其汇入环球企业的报酬已被领付18830.60元。王某某等六被告曾对环球公司负有50万元的债务,现尚未完全清偿。环球公司因经营不佳,已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其对王某某等人所负债务未清偿部分已作坏帐进行了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