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个诉讼标的,一个是原告的代位权倡导,另一个是原告所提出的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权利之倡导。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手段,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成本,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倡导,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法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需要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合同法司法讲解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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