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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规范研究

www.gdshsh.com 2025-03-23 债权债务

为防范合同欺诈,预防债务人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每个国家和区域民法规定了债的保全规范???代位权规范和撤销权规范。《中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此即债权人代位权规范。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我们的债权,得以我们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它有如下特点:债权人是以我们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并非债务人的代理人。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可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其目的在于保护我们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代位权为债权人享有些权利,而非代理权。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我们的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并非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所以,代位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所以,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但这种变更,并不是代位权行使本身的成效,而是根据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这与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不同。因此,学者将它称为以行使别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或者广义上的形成权。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不是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也就是说,代位权伴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伴随债权的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移转、消灭。


代位权规范的由来时间,学者间建议不一。有学者觉得,代位权规范起来自于罗马法。但大多数学者觉得,代位权规范的正式确立始于法国民法。《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但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所有权利和诉权,惟权利和诉权专用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随后,西班牙、意大利和日本等国民法相继规定了这项规范。代位权规范的设立,旨在弥补强制实行法的不完备。德国等国的民法不设立代位权规范,缘由就是其强制实行法比较完备。不过依学者的见解,即便强制实行法较为完备,设立代位权规范也具备其特殊功能。强制实行程序严格复杂,不如代位权行使方便。强制实行仅对请求权适用,而代位权可对请求权以外的权利适用。强制实行权系对债务人现有财产的实行办法,而代位权系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存和增加,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既具备保全债务人财产有哪些用途,又具备预备以后强制实行有哪些用途。规定代位权规范,可以使债权人斟酌具体情形,在行使代位权和请求强制实行之间选择为之。


《中国民法通则》没确立代位权规范。《中国诉讼法》亦未规定债务人不可以清偿债务时,其享有些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能否成为强制实行的标的。直到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三百条才首次规定:被实行人不可以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实行人的申请,公告该第三人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异议但又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实行。”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被实行人不可以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实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公告。履行公告需要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公告指定的期限内没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实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实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实行人。”以上两个司法讲解明确了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成为强制实行的标的,但其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已经终结并已进入强制实行程序的情形,与民法上的代位权规范并不相同。构成要件方面,上述司法讲解需要的是债务人不可以清偿债务和不可以使到期债权。客体方面,上述司法讲解仅适用于实行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不适用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些其他权利。适用范围方面,上述司法讲解仅适用履行债务,而不包含保存行为。行使方法方面,申请实行人行使被实行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不是诉讼方法,更不是径行方法,而是申请实行人或者被实行人提出申请,由实行法院公告第三人履行债务。行使效力方面,上述司法讲解规定由第三人直接向申请实行人清偿,申请实行人因第三人的履行从被实行人的债权中直同意偿。当然,第三人对债务有异议的,如享有抗辩权,可以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3、六十四条就规定:第三人在履行公告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实行,对得出的异议不进行审察。”第三人提源于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实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是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实行。”正由于这样,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和便利债权人考虑,国内民法仍应设立代位权规范。《合同法》适应这一需要,规定了这项规范,其要紧目的在于解决现实日常很多存在的三角债”问题。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主体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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