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违法拘留可以行政复议吗?
环境违法拘留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提出,可以提出环境行政复议请求的情形具体如下:
《环境行政复议方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方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手段不服的;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觉得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依法办理的;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暂停、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觉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需要履行其他义务的;
觉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不实行如何解决?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不实行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时履行。
有关法律规定:《环境行政复议方法》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时履行,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公告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建议,但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同意当事人的申诉、检举或者备案审察等渠道,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责令其改正。
3、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请求后调解的情形
《环境行政复议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共识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备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共识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并不是所有些公民、单位在由于环境保护机关推行具体行政行为后权益遭到侵害,都可以向行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为了防止我们的请求被驳回,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之前,可以先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判断我们的情形能否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