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需要被保证人签反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肯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是两种不同非常大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方法。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对一般保证责任,只有在债务人不可以履行债务,并且在强制实行其财产后仍不可以清偿债务的状况下,债权人方可需要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假如债务人的财产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对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需要其中任何一人第一履行债务,即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实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需要保证人担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只须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保证人倡导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不应免除。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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