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中国银行总行、中国银行贵州分行、中国银行凯里市支行,自1993年以来一同或分别与贵州镇远县油脂化工厂签订了5份借款合同,总计金额为2274万元。分别由贵州青溪酒厂、贵州黔东南州红旗水力发电厂、及贵州镇远县东峡电厂、贵州镇远县水泥厂、贵州镇远县冶炼厂等提供了担保,舞阳神公司还以部分财产提供了抵押担保。其中青溪酒厂为第一笔1572万元贷款中的400万元提供了担保。
2000年9月13日,镇远县人民政府以镇府函[2000]24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青溪酒厂产权规范改革策略的批复》,赞同青溪酒厂进行改制。该批复所附青溪酒厂产权规范改革策略载明:青溪酒厂的改制本着“国家出售产权、企业转换机制、职工转变身份”的需要,由青溪酒厂在职正式职工全额出资购买青溪酒厂国有净资产,将青溪酒厂从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新的股东承担,企业实行资金合作和劳动合作相结合,按劳动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青溪酒厂净资产转入收入,纳入镇远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经评估,青溪酒厂总资产为10288.6万元(不含土地和商业性无形资产),总债务为8494.9万元,净资产为1793.7万元。土地用权评估后再确定出售价,未出售前由新企业免费用到2000年12月31日,超越此时间如仍未出售,新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县政府交纳用费至出售成立之时止。商誉性无形资产暂不评估,新企业每年向政府交纳10万元租金。将来评估按2000年2月底实价出售,此后新增部分归新企业。
然后,以文义长为主的新企业股东根据上述改制建议支付了相应付价,获得了青溪酒厂除土地用权和商标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了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十月18日,镇远县政府与以文义长为代表的青溪酒厂新股东签订青溪酒厂产权规范改革改制协议书,约定:镇远县政府想将青溪酒厂产权出售给文义长等,经评估青溪酒厂净资产1793.7万元,打折15%,实价1524.7万元,由该厂正式职工199人认购,净资产全部认购结束,镇远县政府以货币价值形态收回财产所有权,文义长等以实物形态获得财产所有权。青溪酒厂改制前所有债务8494.9万元由文义长等承担。土地用权暂不作价出售,待评估后再行确定出售价。2000年12月31近日,文义长等按国家规定缴纳用税费。商誉性无形资产暂不评估,由文义长等每年缴纳10万元无形资产用费。镇远县政府和青溪酒厂新股东代表文义长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资产评估负债8494.9万元中,未包含青溪酒厂为舞阳神公司400万元贷款进行担保形成的本案所涉债务。同年十月28日青溪酒厂被镇远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贷款人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00年6月22日,贵州中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签订债权出售协议,将上述5笔债权共计2274万元出售给东方资产南宁办。2002年7月5日,东方资产南宁办向贵州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舞阳神公司偿还欠款24,355,403.39元及相应利息,东方资产南宁办对舞阳神企业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青溪酒厂、建化公司、冶炼厂、东峡电厂、电力公司分别在其保证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舞阳神公司负担。一审中,东方资产南宁办以青酒集团系青溪酒厂改制成立为由向贵州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青酒集团为一同被告,请求判令青酒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