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托人拉关系安排工作,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而以此收取欠款,更不符合善良风俗原则。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6日,被告陈某某以可以为原告付某某子女拖关系安排消防方面的工作为由,向原告收取协调费现金50 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被告收取50 000元介绍费后,到今天未给原告子女安排承诺的工作职位。
规则适用
淄川法院生效裁判觉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托人拉关系安排工作,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而以此收取钱款,更不符合善良风俗原则。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陈某某应当返还收取的现金50 000元。原告未通过合法途径为自子女找工作,而是轻信被告承诺,未尽到小心注意义务,自己具备过错,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介绍费全部返还之日止,根据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1.5倍计算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法律依据,倡导不成立。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