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行为构成开设互联网赌场
(一)借助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并具备下列情形之1、
1.打造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同意投注的;
2.打造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别人组织赌博的;
3.购买或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别人赌博的;
4.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同意投注的;
5.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收益分成的;
6.其他借助信息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外贸赌博活动的。
(二)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是开设赌场罪的一同犯罪:
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场地资金、网络接入、服务器推广托管、互联网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进步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
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进步玩家、会员、下线的;
3.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员工,参与收益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薪资。
事实上,基于法律的滞后性,上面罗列的情形并不可以囊括开设赌场犯罪的全部行为。
引使用方法条
《刑法》